財政部明確以下內容不能作為政府采購評審因素
來源:未知
日期:2022-03-0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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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不得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財政部回復:“省級或部級業績”、“市級業績”、“縣級業績”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來源:投標人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