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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采購方式澄清環節該注意啥?
      來源:未知 日期:2022-02-11 14:51 查看:

      開標前一個星期,資格要求的資質審批取消,應該澄清嗎?競爭性磋商對澄清后發延期公告的時間有要求嗎?競爭性談判中供應商資質不全,可以要求其澄清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這些澄清環節的問題是否困擾到了你呢?本期小編整理了諸多問題為你解惑。

       

      問:開標前一個星期,資格要求的資質審批取消,應該澄清嗎?

       

      答:涉及供應商資格條件,不能澄清,更不能繼續開標。應該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

       

       

      問:發現自身的投標文件存在瑕疵,供應商可否主動提出澄清?

       

      答:評審階段不可以,這一階段,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者說明;在投標截止前,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問:代理機構可不可以要求投標供應商進行澄清?

       

      答:代理機構沒有權力要求供應商澄清,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求供應商澄清是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的權力。由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

       

       

      問:投標供應商口頭進行澄清可以嗎?

       

      答:不可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

       

       

      問:投標文件中某項資格證明復印件模糊不清,能否叫投標人澄清?

       

      答:可以。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

       

       

      問:投標人澄清超投標文件范圍或改變投標實質內容,可否采納?

       

      答:不能采納,讓其重新澄清,并告知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

       

       

      問:評委認為供應商有需澄清事項,供應商可以進場答復嗎?

       

      答:不可以。除非必要的進場演示,供應商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問:招標文件獲取后又有部分澄清,質疑期限應從何時計算?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供應商再次提出質疑的時限從收到澄清、更正公告之日算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招標文件的時間,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將澄清更正公告上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從潛在的供應商下載澄清更正公告之日起計算;潛在的供應商沒有下載澄清更正公告的,從招標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7個工作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問:家具采購項目,要求供應商澄清不能超過90分鐘,合規嗎?

       

      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看規定的時間是不是屬于合理的時間范圍。關于“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并沒有規定具體時間長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問:競爭性談判,供應商澄清的截止時間有具體規定嗎?

       

      答:沒有規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談判文件進行約定,以提高采購效率、減少糾紛。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問:競爭性談判中供應商資質不全,可以要求其澄清嗎?

       

      答:談判小組應判定其響應無效。談判小組書面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的內容僅限于: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資質顯然不含在上述范圍。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六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問:競爭性談判項目已簽訂了合同,還可以澄清更正嗎?

      某競爭性談判項目,采購人已與成交供應商簽訂了合同?,F采購人因項目名稱必須符合專項資金名稱要求,需要變更項目名稱,其他采購需求不變,采購人可以發布更正或澄清公告變更采購項目名稱嗎?

       

      答:本項目的采購過程已經結束,即使修改也屬于中標合同修改的問題。如果只是修改合同名稱中的一個錯別字,那是無所謂的,但這樣的修改實際意義也不大,因為即使有錯別字只要不影響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履約就沒有問題。如果項目名稱要做大的修改的話,則應由采購人向當地財政部門專門打報告,說明修改方案及理由,在獲得當地財政部門的同意后修改。修改之后,應當將修改后的合同重新報備并進行公示,同時應當將本項目的前期采購文件與申請修改中標合同名稱及獲得批準的相關文件一并進行歸檔,以備未來可能有的專項檢查。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競爭性磋商對澄清后發延期公告的時間有要求嗎?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條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問:磋商文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評審現場能夠澄清嗎?

       

      答:要區分不同情況:磋商文件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經采購人代表確認,磋商小組可作實質性變動。其他內容不得變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條 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對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變動情況和磋商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本文內容首發自“政府采購信息網”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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