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政府采購”業績得分、“非政府采購”業績不得分是否合理?“省級業績”“市級業績”“縣級業績”能否作為評審因素?……采購學園近日讀了財政部國庫司的這五個答復后,猶如醍醐灌頂,茅塞頓開,受益匪淺,特與諸君分享。
1.評審因素“類似項目業績,要求有“政府采購”的業績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購”的業績不得分”這樣的評審因素是否合理?
答復:在評審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購業績”得分、“非政府采購業績”不得分的做法不合理。在評審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購業績”得分、“非政府采購業績”不得分的做法,在考察企業的履約能力方面存在不盡公平的問題。
2.在進行醫院、高校物業政府采購時,能否將醫院、高校物業業績作為類似業績?該類業績算不算特定行業業績?
答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但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應當根據具體項目特點予以區別對待。采購人可以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業績要求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加分標準。如醫療機構物業服務一般包括醫療污染物處理,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類似醫療機構服務的業績,但必須保證一定數量潛在供應商具有類似業績,以確保采購項目的競爭性。
3.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業績評審因素設置為“投標人近三年具有省級或部級業績得5分;市級業績得3分,縣級業績得1分”是否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答復:評審因素應與投標人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留言所述“省級或部級業績”“市級業績”“縣級業績”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4.本項目需完成與相關單位(應急、三防、消防、安監、地震、國土、氣象、水利單位)應急網絡的對接,那么是否可以在評分細則設置承接①應急、②三防、③消防、④安監、⑤地震、⑥國土、⑦氣象、⑧水利部門的指揮中心建設項目同類業績為加分條件?①應急、②三防、③消防、④安監、⑤地震、⑥國土、⑦氣象、⑧水利部門是屬于是眾多政府部門,政府采購主體包含各種行業,而并非一個特指“行業”?
答復: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求,要求供應商具有全國性的非特定行業的類似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具體要求應通過采購文件作出規定。
5.政府采購業績限定為財政部門簽訂的合同是否合規?如:企業完成的財政評審項目(概算評審、預算評審、招標控制價編制或審核、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編制或審核、結算評審)業績優者得15分;業績良者等 10分;業績一般得 5分。業績優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單項工程評審額在1億元及以上項目(包含1億元),有1個得 3分,最高得15分,并具備財政評審經驗。業績良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單項工程評審額在0.5億以上(含0.5億),有 1個得 2分,最高得 10分,并具備財政評審經驗。業績一般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單項工程評審額在0.5億元以下的項目,有 1個得1 分,最高得 5分,并具備財政評審經驗。評分為業績優者、業績良者、業績一般者三個檔,不兼得分,取三者最高值,即業績優者最多得15分,業績良者最多得 10 分,業績一般者最多得 5分。注:標書內有效業績為:與財政部門簽訂的合同或報告上有財政部門簽章的為有效業績,標書內業績證明材料須有合同及報告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答復:如果采購項目屬于財政評估項目,要求供應商提供財政部門合同業績是合理的。但是要求供應商提供特定金額的項目業績不合理。